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曾錦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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