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91號原告 曹昌順 上列原告對被告姚昱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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