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51號上訴人 王京鏞 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京鏞被上訴人 陳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25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284元(364,684+443,600=808,28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