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雄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聲請書誤載為一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確定。茲被告於緩刑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六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宗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