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О三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 潘黃金妹 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
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