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