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 張名賢 律師護人 蔡淑媛 律師
吳敏蕙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