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筱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266號、106年度緩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護照壹本,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筱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9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4月13日確定,於107年4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護照M本(詳106年度偵字第5965號卷第14頁,106年保管字第73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因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9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4月13日確定,於107年4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6年度偵字第5965號偵查案卷無訛。又扣案之護照M本(詳106年度偵字第5965號卷第14頁,106年保管字第73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且經被告變造出境戳章,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無訛,堪以認定,依照前揭規定,檢察官提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