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5號上訴人 游玉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子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6,32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