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林暎祥 上原告與被告 吳聲華 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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