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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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22號上訴人 張雪霞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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