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22號上訴人 張雪霞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張蘭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