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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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贈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告乙○○
丁○○丙○○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贈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將坐落高雄縣○○鄉○○段○○○○號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高雄縣○○鄉○○段○○○○號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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