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一號C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麥得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四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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