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如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但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㈢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如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併案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並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得以更生重建,爰斟酌實際需要,並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即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之規定意旨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9月22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基隆市│安樂區│新會││72│建│3,633.77│10000分之17│├─┼───┼────┼───┼───┼──────┼─┼─────┼──────┤│2│基隆市│安樂區│新會││76-0001│林│382.68│10000分之17│├─┼───┼────┼───┼───┼──────┼─┼─────┼──────┤│3│基隆市│安樂區│新會││100│建│1,041.68│10000分之17│├─┼───┼────┼───┼───┼──────┼─┼─────┼──────┤│4│基隆市│安樂區│新會││000-0000│林│111.62│10000分之17│├─┼───┼────┼───┼───┼──────┼─┼─────┼──────┤│5│基隆市│安樂區│新會││101│建│2,384.21│10000分之17││├───┼────┴───┴───┴──────┴─┴─────┴──────┤││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253│基隆市安樂區新│鋼筋混│八層:50.33│陽台5.77│全部││││會段0000-0000│凝土造│合計:50.33│雨遮1.20││││││12層│││││││││││││││--------------││││││││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58號8樓││││││││││││││├──┼───────┴───┴───────────┴─────┴────┤││備考││└─┴──┴──────────────────────────────────┘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新台幣)│├──┼──────────┼──────────┤│01│臺灣土地銀行│1,269,000元│├──┼──────────┼──────────┤│02│花旗銀行│63,242元│├──┼──────────┼──────────┤│03│國泰世華銀行│91,578元│├──┼──────────┼──────────┤│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80,608元│├──┼──────────┼──────────┤│05│板信銀行│77,000元│├──┼──────────┼──────────┤│06│匯豐銀行│192,000元│├──┼──────────┼──────────┤│07│遠東銀行│65,550元│├──┼──────────┼──────────┤│08│永豐銀行│226,000元│├──┼──────────┼──────────┤│09│玉山銀行│75,783元│├──┼──────────┼──────────┤│10│台新銀行│60,182元│├──┼──────────┼──────────┤│11│中國信託銀行│87,742元│├──┼──────────┼──────────┤│12│永豐信用卡公司│38,217元│├──┼──────────┼──────────┤│13│友邦信用卡公司│196,954元│├──┼──────────┼──────────┤│14│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2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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