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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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776號聲請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升包裝器材事業有限公司、乙○○、丁○○、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補正相對人鴻升包裝器材事業有限公司之法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