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陳報聲請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及說明日後如何還款。
二、提出聲請人及配偶(請釋明配偶從事之工作)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請提出租賃契約)、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三、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房貸方面,提出支付款項證明;電話費方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何以須負擔配偶之行動電話費用;聲請人如有保險,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提出受扶養親屬 陳品復陳君慈 最近二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五、聲請人與配偶對受扶養人陳品復、陳君慈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就受扶養人陳品復、陳君慈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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