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96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及97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主文欄內關於「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遺失物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應更正為「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及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尚不構成累犯,業據原判決理由欄記載明確,該部分主文欄關於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及侵占遺失物罪,贅載「累犯」,顯係誤寫,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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