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明麗 上列聲請人與 鍾名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鍾名富請求新臺幣80,804元之債權計算表。
三、請釋明請求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