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承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孫承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目├──────┤││號│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左營│興隆││858-22││7262.00│100000分之153│├─┴───┴───┴───┴──┴───┴─┴──────┴───────────┤│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號│號││││及面積││├─┼──┼─────────┼───────┼──────┼──────┼────┤│1│1912│高雄市○○區○○段│十五層│第十四層:│陽台:11.05│全部││││858-2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造│67.72│││││├─────────┤│││││││高雄市○○區○○路││││││││116號14樓之2│││││├─┴──┴─────────┴───────┴──────┴──────┴────┤│備註:││共有部分:興隆段2236建號**2396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