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83號原告 朱正一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被告 王勝治
王國泰 王昭南 王民寧 王傳沂 王傳政 王玉玲 王傳牧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憶茹
余文華 余來猛 余欣茹 余曾甘趙來琴 黃志堅 趙來好 洪琈字 洪媚 洪琈宗 洪麗嬌 洪麗淑 洪琈寬 鄭家玟 鄭正堂 楊長勝 原名 楊水慶 . 朱天寶 朱建豪 蔡小春 黃美銀 吳景芳 吳旻晏 吳棋曜 吳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理由欄壹、二、第三十二行關於「㈢被告洪琈字應將如附圖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㈢被告洪琈字、洪媚、洪琈宗、洪麗嬌、洪麗淑、洪琈寬、鄭家玟、鄭正堂應將如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洪能超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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