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548號債權人 陳姿佑 債務人 蕭勇成 即清峯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相對人蕭勇成即清峯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105年度司促字第20548號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倘認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此乃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四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業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向本院收費處繳交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正本一份附卷可參,既債權人依法已為補正,原本院裁定其不合法聲請之事由已不存在,爰將原裁定全部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