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23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6年2月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