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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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勃亞環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勃亞環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勃亞環資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小港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