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26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2月6日上午10時16分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及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之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