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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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1039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
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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