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喜樂牛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