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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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