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
刑事第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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