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353號聲請人 曹國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極地哈士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之5」,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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