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98號聲請人 高麗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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