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建移調字第6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聲請人 鄭柔玫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 律師相對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建移調字第6號(112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調解室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陳弘仁書記官楊雅芳調解委員陳建良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詳報到單
聲請人鄭柔玫到訴訟代理人簡文修律師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建宏到訴訟代理人魏其村律師到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確認「北斗鄭宅新建工程」(工程地點: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經結算後,除第二項約定外,聲請人不再對相對人主張遲延違約金、瑕疵損害及溢付酬金等請求;相對人不再對聲請人主張承攬酬金、損害賠償等請求。兩造因新建工程承攬契約所得對對造主張之權利各自拋棄。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112年9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參佰柒拾伍元整,為鷹架工程(含防塵網)工程費用,並同意直接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永豐銀行學府分行、戶名:鄭柔玫、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鄭柔玫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簡文修律師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建宏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魏其村律師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楊雅芳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