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149號聲請人 徐嘉成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定有明文。
二、被繼承人 孫麗霞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0號4樓之5)為大陸地區人民,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死亡,聲請人就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孫麗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孫麗霞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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