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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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36號原告 于秉弘 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張榮興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未具體表明應受民事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表明本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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