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6號上訴人 鄭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嘉蕙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343元,應徵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