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 許金木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複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三日內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經本院囑託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繪製分割方案圖,該地政事務所來函表示所需復丈費用新臺幣15,150元迄未繳納,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