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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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聯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45,1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665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