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26號聲請人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已歿)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4日所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200,000元整,到期日為98年4月2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123條定有明文,本法僅限於對發票人始得聲請。惟查;本件發票人乙○○已於98年3月31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