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8年度板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莊淮清
蕭子鴻
被 告 梁清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清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