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告現代管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正德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9年度易字第1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劉惠娟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