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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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國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