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兆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3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