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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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培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文寬 等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基此,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0,877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其中面積1142.1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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