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邱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漢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劉漢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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