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陳錦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志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