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賴德賢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德寶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管線安設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鋪設管線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鋪設管線而增加之價值各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
95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賴德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