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王菁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素素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周素素給付原告王菁、張雅惠新臺幣(下同)2,300,00
0元、2,1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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