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銘宗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阿樹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通霄鎮297、29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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