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4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