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告 賴湄玉
被告 莊仁豪
現於法務部○○○○○○○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42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莊仁豪、何育輝分別將其等名下如附表所示帳戶(下稱莊仁豪帳戶、何育輝帳戶,並合稱系爭帳戶)之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透過網路聯繫原告,並向原告佯稱依指示投資可賺取高額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於民國112年3月17日13時1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莊仁豪帳戶,嗣該款項經詐騙集團成員層轉至何育輝帳戶後,由何育輝於112年3月20日11時30分,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提領款項,並將之轉交予詐騙集團之上手,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遭上開詐騙集團詐騙100萬元,並將該款項匯入莊仁豪帳戶,復由詐騙集團成員將該款項先層轉至何育輝帳戶後,再由何育輝提領並轉交款項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莊仁豪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何育輝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取款憑條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38、41-42、44-46、46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參以被告分別交付系爭帳戶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何育輝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提領原告匯入款項等行為,所涉詐欺及洗錢等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09號判決(見本院卷第11-31、71-80頁),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前開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100萬元,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提領該款項等行為,均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騙原告之侵權行為,主觀上具有故意,屬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定之幫助人,應視為該詐騙集團成員對原告詐騙之共同行為人,自應與詐騙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首揭條文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100萬元,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14年2月21日起(見審附民卷第29、31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另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之諭知。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表
匯款之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之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之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何育輝提領之時間/金額
112年3月17日13時11分/100萬元
莊仁豪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16時53分/100萬元
112年3月17日18時54分/100萬元
何育輝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0日11時30分/18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