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547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黃盈彰 即黃澤清之繼承人
洪順興 即黃澤清之繼承人
黃智麟 即黃澤清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艷珠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5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原告及被告黃盈彰到場,其餘被告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黃柏源、黃盈彰、洪順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澤清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114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黃柏源、黃盈彰、洪順興於繼承
被繼承人黃澤清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