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5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547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告 黃柏源黃澤清 之繼承人

黃盈彰 即黃澤清之繼承人

洪順興 即黃澤清之繼承人

黃智麟 即黃澤清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艷珠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5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原告及被告黃盈彰到場,其餘被告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黃柏源、黃盈彰、洪順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澤清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114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黃柏源、黃盈彰、洪順興於繼承

被繼承人黃澤清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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